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5月11日《扬子晚报》)
网络和电视购物成了一种赶髦,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的同时,一些商家乘机将一些伪劣商品进行销售,从以往的购物情况看,要么商家死不认帐,要么故意拖欠时间,要么只承担部分损失,作出三十日内退回商品规定当然好,但是拿什么来保证,怎么来实行?
在现实中人们到商场去购物,面对面,近距离,但是如果购到了货不相称的商品,要退也并非易事,有的磨破嘴皮,有的闹到仲裁机构也不一定解决得了,何况相隔千里的远程购物,退一步说,纵然就是答应给予退换,不承担任何费用,怎么来断定“此货非彼货”,由谁来鉴定?尤其是一些小商品如果没有方便快捷的渠道,有多少购买者去较那个真。
网络和电视购物不是一块纯地,一家行骗者利用这一领地,夸大其词的做广告,有的商品有一定的效用,但是并非有特效,有的商品有部分作用,并非有大作用,有的商品成本只需几元钱,却当金子卖,象这些是是非非的商品,真不到那,假不到那,有什么理由说“此货非彼货”,再则,规定“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不能退换”,就更加说不清楚,商品来回折磨,不可能保持与原来一模一样,多少总有些差别,以此一条就可以挡住人要求退换的嘴。
商品真正要能退得了,就得有硬性的规定,一是在购买者提出退货后,限定商家必须在多少日实施,不能拖,更不能杳无音信;二是此种退,除了有明显的损坏外,应该是无条件的,而不应设“此货非彼货”的前提;三是要有一定的处罚措施,如未按时退应予罚款,如不退应予以重罚。
而要做到退得了,按时退,必须要有一个保证机构,商家要交纳足够的保证金,这个保证机构应该能够行使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公号电话,邮箱,有求必应,有难即解。这个保证金必须是能够保证退货兑现。如果做不到这两点,网络、电视购物30天可退货,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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