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加班费是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能够真正落实加班费政策并不多,于是最高法院最近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对员工追索加班费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其实对某些企业的员工来说,要想真正拿到加班费仅仅靠自证加班事实是远远不够的。
员工追索加班费还需要勇气。一般而言,企业员工只要向企业追索加班费了,就等于直接跟企业老板宣战了,而“战争”基本都是以员工打包走人为结果。你今天举证,我明天就把你扫地出门,杀鸡敬猴,看你们还追索不。可能员工是拿到加班费了,但这要以牺牲自己的工作为代价,谁说这不需要勇气呢?
员工追索加班费还需要策略。不给加班费的企业一般来说是不会给员工留下什么加班证据的。加班单没有,工资条也没有。员工怎么才能证明自己加班了呢?将整个加班过程录下来?这还真是一个难题。何况,很多公司名义上不主张加班,却给派给你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活,这样就将加班自然而然地转变成了“自愿” 加班了。
员工追索加班费还需要精力和财力。企业一般不会因为你员工拿出来些所谓的加班的证据就会给你加班费的。这样你要么天天去找领导,而领导天天忙或是天天不在;逼急了你也许会跟企业对簿公堂。只是你会付出莫大的精力跟不菲的维权成本。权衡而言,加班费事小,精力和维权成本事大。
显然一般劳动者在与企业博弈的中,在财力、人脉、信息等各个方面都处于明显弱势,这使得追索加班费的维权之路难上加难。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完善的就业制度和能够替职工说话的强有力的工会组织,而不是依靠企业员工的单打独斗,不是寄托于员工的过人的勇气、巧妙的策略或是旺盛的精力。当然这是老生常谈,而问题恰恰也就是老生常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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