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征税和房产加名征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房产交易契税中的一个小小项目。所谓“月饼税”,是指单位如果向职工个人发放月饼,应折算成货币计入个人当月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房产加名税”,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后如果要在婚前另一方购置的房产上加名,需视同不动产赠与,缴纳不动产交易契税。
然而,就是这两个小得不能再小的税收项目,最近却名声大振,闹得沸沸扬扬。不但百姓饭后茶余议论纷纷,报纸杂志、电台和电视台,更是不惜篇幅争相报道,各种观点和看法充斥着媒体,一时间成为社会舆论焦点。打开百度搜索竟然有多达67万条相关信息(编注:指作者撰稿时的搜索结果)。更有些好事网站组织网民投票,在16000多网民参与的该不该征月饼税的某网上投票中,投反对票的高达92%,出现一边倒的倾向,不赞成率超过今年全国人大网上对3000元个税起征点投票。
在这场一边倒的争议中,税务机关更是陷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北京市税务机关在回答记者提问对月饼是否应征税时,因理直气壮地说出“不但应征税,不征税的一旦发现将予以重罚”的依法征税观而被广泛引用。也有媒体私下询问上海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应征税,后者回答,如果主动申报的自然征税,不申报的也不会处罚,媒体更为这种合情合理征税观而叫好。南京市税务局因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在关于房产更名税上先是要强硬征税,再是听取上级意见,最后又推翻征税说法,五天三次反复无常而备受指责。武汉、成都、青岛、苏州、无锡等地一直征收房产加名税的税务机关,更是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纸免征房产加名税通告,因无言以对而陷于尴尬境地。
我们的税收怎么啦?小小月饼税和房产加名税为何会掀起如此大的社会争议?一税激起千层浪,税收虽小,问题很大,令人深思。
争议焦点:法、理、情
月饼征税是否合法?房产加名是否应征税?月饼和房产征税争议从何而起?争议焦点又何在?从理论研究视角来看,是一个个不能不回答,也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先就月饼税来看,本人持月饼税合法、不尽合理,但不合情的观点。说其合法,系因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应税所得包括货币收入,以及非货币实物收入,月饼作为个人实物收入的一种形式,征税符合法律规定。说其不尽合理,也就是其既有合理性,又有不合理性。
合理是因为不同企业发放个人收入既有货币,也有实物,如果仅对货币收入征税,而实物收入不征税,不但会引导企业以多发实物来替代货币,导致税收流失,也会导致不同企业因发放实物多寡而纳税不公。
不尽合理是说,发放实物情况复杂,用简单办法处理不尽合理。从实物资金来源看,有以成本开支的,也有以福利和工会经费开支的,还有以员工缴纳会费购置的。从实物类型用途看,有工作需要的劳防用品,也有私车公用油卡补贴,更有通讯和交通货币化改革的发放。因此,需要视是否与生产有关,是否有利于节约开支,是否分发到个人等情况区别对待处理。
说其不合情是说,对象征团团圆圆的小小月饼征税,不合国人的人之常情。
而对于部分城市征收房产加名税,本人认为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说其不合法是指诸如南京市税务局等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房产加名税,不符合法律程序。由于我国现行契税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另一方加名要征契税,婚姻法新解释对婚前房产产权归属作了新的厘清。面对婚姻法新解释,地方税务部门根本无权在中央立法部门做出新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前自行提出征税,征税不符合法律程序。
说其不合理是说,对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归属,婚姻法的新解释认为应由夫妻双方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认定归属婚前产权方或首付款方。而地方税务机关贸然断定婚姻法新解释所定义的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属赠与,应征收契税,这个解释不合理。而不合情是婚姻法目的是为稳定婚姻关系,如果因加名征税必将加重加名者税收负担,不利于协议加名实施,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因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而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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