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报者漏风跑气,举报人“销声匿迹”
www.fjnet.cn?2013-03-27 10:43? 徐云鹏?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鼓励市民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问题,马鞍山市安监局实施“举报有奖”。今年有4位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但令人尴尬的是,公告已经发布一周多了,4名获奖的举报人却无一露面。马鞍山市安监局安监大队工作人员打电话与获奖人联系,但电话不是打不通就是被告知“打错了”。(2013年3月26日 中安在线) 事实上,马鞍山市安监局监察支队支队在接到安全问题举报后,都一直按照这些举报人留下的通信号码联系处理,举报人也都很关心事态处理进展,时而打电话来询问。可是一旦事情处理完毕,他们也逐一“销声匿迹”了。实际上,除了那些公开与被举报对象“鱼死网破”斗争到底的人外,大多数举报人是不敢公开露面的。愚以为,举报人被奖金“吓跑”了,见钱眼不开,主动放弃领奖,首先是由于当地的执法环境较差,害怕遇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且没人为之撑腰,自讨若吃,甚至祸殃家人亲朋。 过去,每当发生举报人遇受打击报复事件,在查找问题原因时,一些利益攸关的人总是首先把目光盯向制度设计,在法规层面上打转转,认为这是法制不健全的结果。其实,这正是一种绝妙的责任推脱,是一种障眼法。必须承认我国目前确实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但同时也应该明确,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我们真的不缺少法律。比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由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是有法可依的,且具有操作性,关键是这些法律不落实。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对举报人的保护是举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人民群众监督权实现的必要手段。应该说,在接报机关里,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联方式等信息属于保密范畴,应当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措施加以保护。严防举报人信息外露,也应该成为一条铁的纪律,相关涉密人员都会心知肚明,并视为大忌,不敢触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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