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四审。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由于受社团审批条件的限制,草根环保组织或仍被排除在外。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颇有争议。(4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环保法的修订之所以特别引人关注,皆因为环境保护与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当下环境恶化、环境保护不利产生的普遍心理隐忧紧密相连。而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最上位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环保的体制与构架,对破坏环境的成本制约,社会参与环保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以及法定方式形成对破坏环境的制约。 现行的环保法最大缺陷在于行政法的构架,法律赋权的结果使得环境保护成了政府环保部门与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博弈,而来自于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环保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制约权,被排除在法律之外。与此同时,因为政府与企业难分的利益裹挟,“有毒GDP”的冲动、“执法经济”的部门选择,通常使得环保执法被现实所掣肘,环保的出发点与成效,离社会的普遍期望有不少的差距。至于公民的环境权益,仅仅限于造成明显的伤害,由《侵权责任法》来调节。 显然,再度推进环保法的修订,其实意义并不在于强化环保行政执法的强制权力、提高破坏环境的行政处罚成本,在权力上打补丁,增强所谓的威慑力,而在于引入更广泛的参与力量和参与机制,形成更利于环保的制衡机制。 正是因为如此,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才一直是环保法修订争论的核心。这不仅仅是简单各方利益的博弈,更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权利的博弈。环保不仅仅涉及公民的环境权益,更涉及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来看,必然要求公民以各种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从微观层面自主调节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弥补政府管理社会的空白与失位,这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的改革要义。 在笔者看来,环保法更该是一部权益法,不仅应该开放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的通道,更该成为公民参与环保的权利依据。通俗地讲,环保法不能成为部门和少数人的“武器”,而应该是所有公民共同的“武器”。如果有了这个共识,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及相关的表述,都只是技术性问题,而至于受到其他法规审批的限制,则可以通过细化和放宽公民环境权益联合诉讼的范围来补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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