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彭宇案曾引起轩然大波,直至2012年1月案情真相披露,彭宇承认确与徐老太碰撞,舆论的质疑声才得以平息。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同样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被称为东莞版彭宇案。前不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依法判令所谓的“彭宇”赔偿28万元给受伤老伯。(详见8月2日《人民法院报》报道) 每当类似的案件发生后,舆论几乎都出现过一边倒的状况,网民们普遍不太在意司法机关出示的证据,群情激昂地表示:今后谁还敢做好事? 笔者常在反思:在铁证如山的案件面前,有些人为何不愿冷静下来分析一下呢?而是直接否决司法机关的作为,进而为冤案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双方真的是没有对话空间的问题吗?为什么没有对话空间呢? 纵观国内发生的多宗所谓的彭宇案,结果往往被证实,不少所谓的“彭宇”都作了伪证,虽然被司法机关识破,但舆论却往往不愿意接受,而宁愿相信“好人被冤”的神话。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第一是结论走在证据之前。法制精神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证据精神,即所有的司法结论应根据证据作出。而在此网络和之前的网络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即网民仅仅根据报导中的对立双方中一方的片面之词就完全作为证据,而想当然地形成个人的结论。在如此的道德制高点之下,读者对事件的结论实质上已经走在了证据之前。证据排查主要是指对各种证据的采信性作出的选择,虽然有些专业化,但至少生活的常识也会告诉我们,在一系列言辞证据面前,其可信度至少要经过最基本的对比和佐证吧!遗憾的是仅仅凭单方面之言,我们的不少网民已经在内心“宣判”了! 第二是法制中的程序意识。只要提到中国的法制建设,排在第一位的问题几乎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事件之后,有不少为见义勇为立法的建议。其实这还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见义勇为作为一个行为更需要一个完善的程序来认定,因为任何立法不可能穷极现实生活中的种种情况。没有一个完善的程序认定机制,仅凭实体法依然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没有程序的保障,实体法在实践中被使用者工具化的危害要远远超过其带来的那一点点便利。 第三是对司法结论的尊重。一个国家中人人都能表达意见是一个非常好的民族现象。但如果人人都以自己的意见作为别人都要接受的结论,那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盘散沙的无休止的争论中,而且极容易演化为情绪上激烈地对抗,而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而且中国社会的管理成本就会极为高昂。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彭宇”事件中,别说不少网民,有的法律工作者、甚至某方面专家也纷纷根据文章中的只言片语大谈特谈个人观点,或是点评其中有关部门的失误,其争夺话语权的兴趣远远超过了普及法律的责任。 执法部门经常感慨,舆论绑架判决,但客观讲,当前的主要问题更是全民建设一种法治思维,有了证据化、程序化、尊重司法结论的意识,舆论相反也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有益的补充。但扩展对话空间则更是网民、司法机关等共同努力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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