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亲子鉴定,在我国古已有之。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里有“亲子鉴定”的场景,在《甄嬛传》电视剧中也有类似场景,过去年代没有时下发达的“DNA检测”手段,使用的是比较不准确的“滴血认亲”方式,可谓是古老的“亲子鉴定”方式。现代科技日益发达,为现代人提供了更加权威准确的亲子鉴定方式,是谁的孩子就是谁的孩子,在“科学面前”已无所遁形。 “亲子鉴定”逐步被人们认可,透露出来的是两种权利的争执。对于成年人而言,是不是“我的孩子”是知情权的需要,身为丈夫如果不知道孩子是不是亲生,不仅影响情绪也会影响家庭婚姻质量,天天疑神疑鬼的能过好吗?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权威准确的亲子鉴定,说不定还是婚姻的“稳定剂”。另一种权利同样不能忽视,那就是孩子的“幸福权”。任何一个孩子有不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权利,他有生活在幸福家庭的权利,虽然这一权利尚未法定化,但这一权利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尤其是年幼的乃至襁褓中的孩子,他们是无辜的,不应因为亲子鉴定的结果,受到直接的、间接的伤害。 在日益呈多发态势的“亲子鉴定”行为上,两种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相比于成年人的“忠贞权”、“知情权”,孩子的权利显然更重要。家长或成年人,因为自己“私权利”的伸张,而变相伤害到孩子的幸福,是不妥的。面对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的“怀疑”,“亲子鉴定”方式无异是一个定纷止争的重要方式。但解决感情纠纷,信任危机,不应建立在孩子的痛苦和“绑架”孩子的幸福之上,任何一个有责任的成年人,都应该想方设法避免或将这一伤害降到最低。 笔者认为,对时下呈泛滥之势的“亲子鉴定”行为和亲子鉴定市场,应该进行规范,这是善待未成年孩子的必要方式。一者,法律应尽快介入,填补这一监管盲区。有必要加大相关市场的准入条件,不能什么医院、什么机构和什么人都可以做亲子鉴定,严把“鉴定关”之下,会相对缩减亲子鉴定总体数量,也会相对多地避免对孩子造成负面影响。在一些地方,私人亲子鉴定机构,可以“花钱买结果”、“花钱定制结果”,这是市场乱象的标志,也亟待由法律和制度介入。二者,应该给“亲子鉴定”设计一个更严苛的程序。不是什么人和什么时候都有“亲子鉴定”的权力,也不能让人想做就做,最好的也最妥善的处理方式是只有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继承等重大情形时,相关当事人在司法机关推荐或许可之下,才可以做“亲子鉴定”。如此以来,相对严苛的“亲子鉴定”程序和管理规范,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于未成年孩子的“幸福权”也会得到最大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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