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时也想从兽性的角度,分析一些人和事情。分析的结论,缺乏可比性。比如说,石书章强奸案便是一例。今年49岁的张丽平,2008年3月21日至22日,被河北省邯郸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书记石书章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做了一份询问笔录。按规定,在询问笔录中,她“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不久,石书章拿着这份材料,对作为受害人的张丽平说:“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这份长达7页的询问笔录被贴在了县城的大街小巷,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此事给张丽平及其家属造成严重影响和伤害,张曾一度精神失控,几次自杀。两年来,张四处奔走,多次往返投告于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却一直没有结果。
动物学知识极度贫乏的我多少知道,人有时候与某些动物一样,强奸同类,官员也如是。因此,我们有句成语:行同野兽。古典小说形容某些官员是“狗官”,大概就是指石书章这类官员。但是,地球上不管什么样的野兽,强奸之后都不会四处张扬自己的兽行,更不会跑到互联网上去“公示”。因此,把石书章比做野兽,极有可能招致全球野生动物的抗议。
从时间节点看,在全国共产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的时候,身为镇党委书记的石书章居然兽性大发对47岁的张丽平实施强奸,实在令人发指,是可忍孰不可忍!他怎么可能领导好全镇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全镇党员怎么可能接受这种书记的领导?上一级组织,在长达两年时间里,竟然容许这种给党的形象抹黑的败类胡作非为,已经严重丧失了道德底线和党组织的战斗力。
多年前,我曾经听监狱里出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说起,强奸犯即使在犯人堆里也属于最低级、下流,被人所不齿。狱里俗称“杆儿犯”。经常是犯人之间拿来出气的“对象”。现在,强奸犯在犯人中的“地位”是否得到提升,我没有过跟踪调查,没有发言权。不过,强奸犯在曲周县甚至邯郸市某些党政机关,似乎不但得到庇护,甚至还能得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并四处张贴,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强奸犯在光天化日之下为所欲为,自古至今,放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代都是咄咄怪事。石书章那个地方,岂非人妖颠倒,正不压邪?从刘邦到李自成,农民起义军“约法三章”,都有一条不准奸淫妇女。一个镇党委书记不但敢于奸淫妇女,还敢于明火执仗、全城宣示,他是在向法律发起挑战,还是等着有人“替天行道”灭了他?这事若是发生在大宋朝,早有梁山好汉一刀结果了狗官的性命。我们今天是法制社会,不用好汉们“替天行道”,由公平正义的法律“替天行道”。但是,前提是执法者不能与强奸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
' />2008年3月,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强奸,报案后办案民警做了详细描述被强奸过程的询问笔录。此后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并表示自己已经拿到她报案时的笔录。之后没多久,大街小巷都贴着这份询问笔录,甚至被人发到了互联网上。(《中国青年报》5月20日)
在严格的司法程序上,司法机关的相关询问笔录属于秘密,尤其是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保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强奸案通常都不公开审理。但是在本案中,所谓“不公开审理”已经流于形式。
“街道上、广场上、墙上贴的,树上挂的,地上掉的,到处都是。”泄密的严重后果令人心颤,而究竟是谁向罪犯石建设泄密,张丽平奔走呼告长达两年之久,却仍然面对一道难解之谜。综观案情,这道谜之所以如此难解,并不在谜底本身,难解的背后向我们昭示其实已经屡见不鲜的又一个“权力互惠”版本。
犯罪时身为一镇党委书记的石建设,能够远距离从邯郸市丛台区警方获得举报自己犯罪的第一手资料,足见其影响力不可小觑。当他手持厚达七页的询问笔录,措辞得意地要求受害人撤诉时,表象上是在炫耀自己的个人能耐与权力,实质上却隐喻其个人身后更大的权力互助空间。
通过“非常渠道”获得自己想要的警务秘密,似乎并不是石书记影响力的全部。虽然最终没有成功达到逢凶化吉的目的,但他的案情进程不免耐人寻味:报案9个月之后才被刑拘;批捕近一年之后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法》对强奸罪的判处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符合“从重处罚”的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那么试问:贴满大街小巷的询问笔录让受害人精神崩溃,几度自杀,这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相距几何?
受害人张丽平因自杀而在左手腕上留下的一道长长疤痕,已经不是受害人一己之痛,而是折射社会之痛。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语境下,“权力互娱”乃至“权力互惠”式的官场生态必须得到有效治理。究竟是谁泄密并不是一道无解之谜,再难解,也必须把它彻底揭开并依法处置,以还当事人、还全社会一个迟到的公正。
' />河北邯郸市曲周县一女性张丽平(化名)两年前遭镇委书记强奸,她报了案,内容详细的询问笔录结果被四处张贴,两年过去,两个至关重要似乎也并不太难查清的问题——谁外泄了询问笔录、谁将它们四处张贴,仍然不可得知,张丽平求助无门,承受着原本不该承受的痛苦。
张丽平的笔录以复制的形式大量出现在街道、广场、墙上、树上,说明策划这一行为的人目的明确,就是要让其受害事实广为人知,行为卑劣,手段下作。如果法律有用,或者说如果我们相信法律有用,应当有力量促使制造伤害的人现身,接受法律制裁。如同闫德利事件、蕲春女教师艳照门案一样,伤害需要终结,真相需要展开,正义需要维护。
然而转身面对现实,让人倍感沉重。张丽平多次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说明她曾寄望于权力机构能够终止她所受到的伤害。“多次”表明她受到挫折却不曾放弃,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而非其他部门,说明她大略知道自己所遭遇的事情应该找什么部门。一个公民多次找上权力机关的门,应被认为是走正道,保护自身权益,目的正当、迫切且必要,而对应走正道的却是冷漠、拖延、不急不慢,我不知道这是说明处理此一事件的节奏在控制之中,慢慢来,还是根本无节奏。
根据报道,询问笔录是按规定做出的。那么我们可以说,按照这样的规定,不论是否强制,一个受害者要讲述伤痛,受理部门应有保护笔录内容不被泄露的职责。我们可以想象,笔录被作为密件保管,只有被授权的人才能翻看。按照张丽平的说法,被张贴的笔录为原本复制,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丢失,笔录乃是非法流出。报道称实施强奸行为的镇委书记石建设曾威胁张丽平,“你报案时的询问笔录我都拿到了,你还告什么啊”,如果这被坐实,石建设因何会拿到笔录,为何张丽平一报案,石建设就找了她,要求撤案,这些都是核心问题,更核心的是,石建设的这些行为需要有保管笔录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他总不会像《碟中谍》里的阿汤哥,以高超手法深入虎穴而得到笔录的吧?
类似闫德利这样的事件,我们还可以说,法律和权力机构最终保护了她的权益,面对张丽平事件,至少目前我们羞于启口。笔录不是照片,应被秘密保管的材料流出,负责保管的机构无法置身事外,闫德利事件里,侦查机关是超脱的,它们可以公正立场出现,张丽平事件里,公正的实现所受掣肘太多。冷漠、拖延、不急不慢,其背后应是焦虑和紧张,闫德利事件对侦查机关来说不算敏感,这里面不牵涉权力机构的行为与形象,然而面对张丽平事件,人们有足够理由怀疑,这一并不难查清的事件之所以艰难,就在于权力机构因可能的牵扯而难以超脱。
不论怎样,我们应当承认,保护公民隐私,这就是一种执政力。执政力并非总是体现于大的层面,并非总与经济、政治、社会这些大词相连,一个公民受到伤害,她感到恐惧,心里充满阴影,生活感到绝望,她苦苦寻求庇护之所,而繁盛的社会,权力机构设置完备的社会却无法给予她保护,这就是执政不力,是一种耻辱。无论情节多么复杂,无论有多少纠葛,如果一个通道失去效用,应有其他通道让张丽平们看到希望,为遭遇伤害和不公的人拨去阴霾,重见阳光,这是执政之力度所在。
' />还在审查阶段,对方就声称拿到了询问笔录。是谁将其泄露了出去,答案已经很清楚,只能是承办此案或是有权调阅该案卷宗的有关人员。
拿到询问笔录,意在让受害人撤诉。在这里,询问笔录成了讨价还价、威逼要挟的筹码,而见此招不成,对方便抱着“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看”的阴暗心态,将询问笔录作为“杀手锏”,抛散于众,别有用心地制造了又一起“桃色事件”。由于强奸案询问笔录的特殊性,少数人在猎艳心理的支配下,一睹为快,更加快了询问笔录在社会的传播。
被人强奸,已属人生之大不幸,再遭到如此恶搞,更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自觉丢人,精神失控,几欲自杀,内心遭受巨大折磨……而造成这一后果的,就是那原本不该流传出去的询问笔录!
只要稍具一点常识都会知道,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强奸案询问笔录不会像政务信息那样被公之于众,供人随便查阅。为强奸案受害人保守秘密,也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现在,女事主的个人隐私轻易地被泄露出去,人们不难猜想,在这一事件背后,一定有人动用关系,无视法律,违反程序,徇私舞弊,一定存在着乱作为甚或肮脏的权钱交易。对此,受害者要求查明真相,停止伤害,严惩责任人,一点也不过分。可是,已近两年,却等不到任何说法,没有任何人对此事负责,这更让人感到悲哀和愤慨。
一份询问笔录流向社会,可能会给少数人带来活色生香的谈资,可是,却会让当事人身心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伤害,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变得百孔千疮,惨不忍睹。与此同时,付出沉重代价的还有法律的公正和司法机关的公信。
为了正本清源,做到依法执政,期待当地有关部门别再推诿扯皮,回避问题,而是以负责任的积极态度,早日查出并严肃处理责任人,还受害者以公平,还法律以公正。
' />可以想象,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党委原书记石建设(化名)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时,心里是多么地屈辱和痛苦,可她还是配合民警做了长达7页的询问笔录,祥细记述了被强奸的全过程。不想,该询问笔录很快就被泄露了,弄得本来就不大的曲周县城满城风雨,几乎人人都知道了这件事。
然而,更让张丽平难过的是,家人和亲戚也为此受到了严重影响,特别是她的儿子知道这件事后,什么也没说,流着泪,一份一份从县城的各个角落把询问笔录找回来。无疑,询问笔录在大街小巷广为流传,使张丽平在精神上再一次受到强奸,这比肉体被强奸还要让她更可怕、更难过。事发后,她悲愤地说:“丢人啊!”并曾一度精神失控,几次自杀未遂。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那么,到底是谁那么大胆泄露了原本应该保密的询问笔录?是谁给了泄露者那么大的权利?又是谁将其贴至大街小巷?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四处奔走,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也没有任何人对此负责。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有人要保护询问笔录的泄露者呢?该保密的不保密,不该保密的又百般保密,公安机关如此一错再错,究竟为了什么?这不得不令人深思。
对此,笔者以为,凡接触过此笔录的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都逃不出干系。事实上,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只要找出当年办案民警便可“水落石出”。因为这样的保密笔录一般百姓是看不到的,除了那位禽兽书记为了达到不被起诉的目的,私通公安,与办案民警合谋了让强奸笔录“公诸于世”的悲剧之外,再也找不到泄露的理由,毕竟笔录是不会自长翅膀飞出去的。所以,公安机关应遵守起码的职业道德,对执法犯法的相关办案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受害者及社会一个公正的答复,并杜绝此类“杯剧”的发生。
' />正如法律专家所言,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转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前,询问笔录就已流出,应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外泄。警方办案有相关程序,而涉及案件的所有“材料”保管都有相关制度的规范,很明显,这一强奸案笔录被公开张贴,真要查处起来并不会有太大的难度。
而事实上,从报道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曾经拿着“笔录”威胁被害人撤案,而办案民警也曾经表示,“只有当时丛台区公安分局的相关领导调过卷,别人再没看过。”由此可见,该笔录是如何泄露出去的,一查便知。然而,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在被害人长期的奔走控诉下,警方却没有给出一个“任何的说法”。
还值得一提的是报道中的如下细节:“当记者联系到丛台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处长袁清波,他答应马上帮助联系相关人员接受采访,但此后再联系袁清波时,他的手机便再也没有接通过。于是记者联系办案民警王永志,王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警方为什么推诿或者拒绝接受采访?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恐怕是一个地球人都明白的事儿。
如果说被强奸是一种对受害人个体精神与肉体上的伤害,那么,警方询问笔录如此流出并被四处张贴,将被害人的隐私“广而告之”,就不仅仅对被害人构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还疯狂地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而不管笔录因为何种因素而曝光并沦为泄愤报复的工具,这都是掌握执法权力的司法公器的严重渎职——在戕害公民权利尊严的同时,也让司法公器的公信力彻底沦丧。
如此种种,被“张贴”的其实哪里是一份强奸案笔录,而是权力干涉司法的极端恶例。犯罪嫌疑人通过何种手段取得了办案笔录尚等待警方的调查,但从一开始的“威胁”到后来的“四处张贴”,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权力魅影的肆无忌惮。
这一份强奸案笔录究竟是怎么泄露出去的?期待有关部门别再揣着明白装糊涂,赶紧“顺藤摸瓜”,让真相尽早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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