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自卖”婴儿父母应受到惩治
来源:东南网 2011-06-14 编辑:黄水来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6月13日山东商报) 贩卖婴儿不同于拐卖儿童。它的来源不同。贩卖有特定的出卖与购卖对象,而拐卖并非有特定的出卖对象;它的手段不同。同为非法,但贩卖儿童的出卖者出自某种自愿,拐卖是背着家人偷盗儿童。 处置的方法也有所不同。被拐卖儿童的父母是受害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贩卖儿童的出卖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为了钱财,把亲生子女当商品,丧尽天良,丧失人格,剥夺了子女天然血源关系。 打击贩卖婴儿的三个环节:出卖者、贩卖者、购卖者,一个不能少。对于出卖婴儿的父母来说,孩子和小猫小狗一样,没什么区别。生下来就卖,卖完了再生。他们把卖孩子当成了一个赚钱的途径。他们不尊重子儿的亲情,也不尊重自己的人格,把自己当成牲口一样放纵生育。 笔者以为,打击贩卖婴儿的源头治理,就是要不放过追究出卖者的法律责任,应视她们为共同犯罪,依法严惩。处罚“自生自卖”的父母,就堵住了贩卖婴儿的来源。本人不相信找不到亲生父母,因为在贩卖中有一个长期的预订、收购、出售过程,只要沿着贩卖者顺藤摸瓜,加上现代的亲子鉴定,就可以让寄养婴儿找到他们的亲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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