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日前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于12月24日至25日前往江苏省考察,听取江苏“扫黄打非”工作和打击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情况汇报,实地察看南京、镇江的重点出版物市场,并与省领导作了工作交流。2008年9月22日,李长江曾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中国新闻网)

李长江去年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这是官员责任问责风暴后的一种常态,当然问责的不仅仅是他一人,襄汾溃坝究责,原山西省省长孟学农辞职,因三鹿奶粉事件河北省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被免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被国务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等等。

但问责不是问罪,问责就是因工作失误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官员进行处分或者让其辞职。而问罪就是因官员贪污受贿,或犯罪,从而被双开或获刑。问责和问罪是不同的概念,问罪官员绝不能继续担任官职,而问责官员就不一定了,如果责任较轻,让其继续担任官职;如责任较重,经过一段时期的修养,在自省中认识错误,有工作的打算,让其复出并不例外。

而官员问责后复出的不仅是李长江,此前,爱处分官员鲍俊凯已回京重新赴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还有“非典”孟学农被问责之后,曾先后在国家部委和山西省担任职务。

问责就是规范官员的行为,也是党和政府正确处理民意需求和民主程序的关系,改变干部“能上不能下”的任用制度,增加公众监督官员作为的重要渠道,完善官员问责的常态制度。

但在一些人眼里,官员一问责,似乎就将官员打入十八层地狱,让官员永不翻身,一棍子打死那些问责官员。这不符合常理,也有违人之常情。问责不能一成不变,更不能让问责永远成了官员头上的“紧箍咒”,官员被问责就是让官员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时常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不仅仅是过问一下,然后什么也不管不做。

人都是要变的,当一个人受到刺激,他会思变思进,当官员被问责时,他会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更会“戴罪立功”,于是在今后的工作更加注重质量和实效,工作会更科学,吸取教训,让工作更得力,更亲民。

责任官员的复出,不会是仅仅是李长江、鲍俊凯,还会更多。这也是政府问责制度化,完善化的标志,同时也是让政府责任成为常态的凸显,让政府能负责,让官员能担责,当然责任过后,应该是“柳暗花明又一村”,而不应让问责的“紧箍咒”永远套在那些问责官员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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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媒体一篇报道“泄密”: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已出任新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12月27日新华网)。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李长江的复出也许未必应该动辄得咎。但问题是,这样的复出显得有些突兀。

如果是一名歌手,高兴或者不高兴了,随时可以宣布退出,然后随便找个什么日子又东山再起,既娱人也娱己,我们都懒得计较其说话算不算数。但政坛不是歌坛,进退之间不仅事关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且关乎公平正义,不谈敬畏民意,起码要给民意一个解释。从这个层面看,与其怪公众总是盯着问题官员不放,不如说是进退失据的复出机制一直没有回应好公众心中的核心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有两大进步因素在推动:一是公众民主监督意识提升,凡事总要弄个明白,不再对行政领域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随着法治的进步,官员问责越来越成为常态,不是我们的官员退步了、容易出事了,而是原来出事不被究责的现在需要埋单了,如此一来,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官员将要“进进出出”。

这些本来都是好事,只要有个原则可以规制,公众不至于杯弓蛇影,复出官员也不至于动辄得咎。遗憾的是,这些年来,官员复出上的悬疑依然没有从制度层面求解,任凭民间流言蜚语,进退失据的复出表演岿然如山。如此一来,消弭政府公信不说,也让复出官员分外尴尬,有苦说不出。

复出的官员未必仍有问题,但在公权领域,所有的虚与未明都会被公众合理地无赖假定——这个心结,只有透明的进出机制可以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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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雷人的事情,发生得多了,也就见多不怪。惯例,也就这么来了。

曾经引咎辞职的官员在不长的时间内悄然复出,这已不是什么新闻,而似正在成为一条新的干部任用惯例。最近与“三鹿”有关的官员复出事件引起舆论的普遍质疑。有评论指出官员复出应该有理有据;有评论则呼吁应该将消息尽早公之于众。

“问题”官员复出,组织部门自然是有规章可循的。官员的复出是低调还是高调,什么时候出山,在什么岗位履新,这些细节当然应该尽早告知民众。“曝光”是迟早的事。这年头,哪有偷偷摸摸做“公”务员的?

毫无疑问,这一新规不无待改进之处。公开,会形成一些约束力。但公开并不必然带来合法性。我有理由怀疑,仅仅公开,并不足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在官员复出事件的背后,有一个更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即官员作为个体的职责到底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官员的复出是否正当。

这显然不是一个容易搞清楚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公务员制度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科层体系。从权力分配的角度,这一体系是一个至下而上的金字塔结构。职位由低逐级爬升,其所拥有的权力则由低级到高级逐渐加大。所有官员都处于这一结构的某个位置。在理论上,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官员的职责也应随着权力的扩大而加重。但在现实社会,我们不难发现,官员的职责分配并没有金字塔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被扁平化了。一旦出现问题,处于系统之中的公务员的责任似乎被整个体制分摊了一些去。作为个体的官员承担全部责任的风险被大大降低。


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曾深刻地洞见到这一伦理悖论。20世纪60年代初,她以杂志特约记者的身份报道对一名纳粹战犯的审判。她发现,这个罪犯是如此的平庸无奇,完全不同于人们想象之中的恶魔形象。这个第三帝国保安总部的科长,忠实地执行了对犹太人的种族清洗计划。与其说他是个十恶不赦的魔头,不如说是一个在办公室尽职的官员。但正是这些“平庸的恶”导致了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当职责被体制部分地卸解掉,我们是否就无法追究政府官员个人的错失了呢?当然不是。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任用制度也许不失为治标之法,但权力的相互制衡才是实现各负其责的根本。当权力无所顾忌,它尽可以操弄推卸责任的把戏。这并非掌权者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权力的本性。权力从来不会愿意将自己束缚起来。

事情的另一方面,更容易为我们所忽视。当体系内的个体职责被摊薄的同时,身处体系之外的个体,在面对强势权力时,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却面临被扩大的危险。法律,本是防御此类危险的最后屏障,一旦失守,则滥刑成为必然。权力的逻辑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对于一个庞大的体系来说,杀死一只有害无益的知更鸟,如同碾死蝼蚁一样轻而易举;但对于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来说,哪怕是最小的无辜伤害,都是应该避免的不必要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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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已出任新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

被问责官员频频复出,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今年3月份,同样因“三鹿”事件受处的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出任安徽省出入境监督检验局局长、党组书记;去年10月因胶济铁路超速事故被免职的原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今年以铁道部安全总监的身份参加公务活动;去年因“瓮安事件”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瓮安县县委书记王勤,数月后调任贵州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2007年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山西省原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复出并任该县县长助理职务;原重庆市彭水县县委书记蓝庆华因“彭水诗案”被免职,两个月后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坊间对此颇有微词。

官员复出,就意味着其重新拥护了人民赋予的权力,手中重新掌握或大或小的公共资源。既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又要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被问责官员复出,是不是该给公众一个信服的理由。

咱倒不是说,官员被问责,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后,就应“一棍子打死”,不给其任何复出的机会。但是,被问责官员复出,也应复出的“有理有据”。官员在引咎辞职其间都干了什么,有没有对其“错误”进行认真反省,反省到什么程度,符合不符合复出的标准、条件,素质能力能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这些个“情况”,公众一概不知,官员“不明不白”地一个接着一个地复出。坊间能不议论纷纷吗?

官员复出得“有理有据”,被问责官员达到了哪些标准、条件,根据什么规定、履行哪些程序可以复出任职,都应该向公众交代得明白,还干部清白。就目前来说,我国仅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对官员复出做出了一些个规定,但是比较模糊、笼统。官员复出的制度、机制还得进一步健全。

官员复出还得“有节”。与官员相对应就是官员问责。官员问责的目的,就是通过严厉的问责,对官员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如果说,被问责官员毫无“节制”地复出,犯了事最终还没事,被问责最终还能“脱责”。官员问责、官员复出只能沦为糊弄公众的“把戏”!官员复出,必须有所节制。

官员复出要“复得”有理有据有节,必须真正置于公众地全程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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